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68號抗告人 林勝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撤銷。
本件抗告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600萬元/2=300萬元】,應徵裁判費46,050元。原裁定誤核訴訟標的價額為600萬元,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三項所示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