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ARTONO男.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HARTONO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HARTONO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2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案被告為外國人,除工作地之住所外,於國內無住居所,並經一審判決有罪在案,可預期其為規避將來刑罰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而有逃匿之虞,為確保國家審判、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