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 黃添枝 上訴人 黃添興 上訴人 黃添億 上訴人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添進 被上訴人 吳明諺 上訴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23號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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