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春龍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忠豪 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處法定代理人 洪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設定協議書」之契約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632,6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2,8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