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92號上訴人即原告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倍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