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曉輝
張秀玲 張秀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張曉輝、張秀玲、張秀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映雪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72,5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4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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