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 洪于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士恩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