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告 劉上瑜
劉芃均
劉中瑜
劉旭剛
劉芝妘
劉思妤
劉元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 律師
王韻茹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喬智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5,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