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440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0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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