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訴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號、第1038號、第1039號、第1040號、第1041號、第1043號、第1044號、第104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緯犯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宗緯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增訂第1項第4款「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之規定,其餘內容並未修正,此一修正與被告本案所涉罪名無關,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三)被告與綽號「 李志力 」、「水果奶奶」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就附表二編號3、4、8至12、16、17、20、21所示時間,多次提領款項之行為,係於密接時間而為,手法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是其附表二編號3、4、8至12、16、17、20、21所示時間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
(六)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得財富,而受誘於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領款之報酬1天新臺幣(下同)6,000元、提領包裹之報酬1天1,500等語(見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號卷第102至103頁),是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所得認定為27,000元【計算式:1,500元×2(提領包裹日6/12、7/1共2日)+6,000元×4(提領款項日6/13、6/18、7/4、7/11共4日)=27,000元】,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附表一編號對象詐欺方式寄送金融卡日期、時間/地點金融卡名稱被告收簿日期、時間/地點宣告刑1被害人 陽瓈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透過臉書及LINE向被害人陽瓈禎佯稱:可提供家中手工兼職之工作機會,惟需將名下銀行提款卡寄出完成入職云云,致被害人陽瓈禎陷於錯誤,而將自己及配偶即告訴人 周嘉誠 之金融卡依指示寄出。111年6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統一超商迎合門市(桃園市○○區○○路00號)⑴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告訴人周嘉誠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統一超商興芳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告訴人周嘉誠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被害人 楊麗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求職廣告,隨後由LINE暱稱「 陳彥竹 」向被害人楊麗芬訛稱:得以寄送金融卡當作原料出貨擔保,作為申請補助依據云云,使被害人楊麗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出金融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統一超商金大安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被害人楊麗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1日晚間5時51分/統一超商晶鑽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編號對象施用詐術匯款日期/時間匯(存)款金額匯(存)入帳戶提款日期/時間提款(自動櫃員機)地點提款金額(新台幣/元)宣告刑1告訴人 洪余碩 告訴人洪余碩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接獲佯稱「米特3C數位」客服佯稱: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佯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告訴人洪余碩遂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1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被害人 戴均廷 被害人戴均廷於111年6月18日某時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又接獲佯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被害人 戴鈞廷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8分許2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被害人 姜星宇 被害人姜星宇於111年6月18日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土地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被害人姜星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4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0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20,0004告訴人 邱柏淨 告訴人邱柏淨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致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佯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邱柏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4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20,0005告訴人 蘇奕穎 告訴人蘇奕穎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蘇奕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59分許8,12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4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8,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告訴人 梁桂珠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冒親友之詐欺手法,於111年7月9日晚間6時致電告訴人梁桂珠佯稱:其在日本跑單幫生意,亟需資金周轉云云,致告訴人梁桂珠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20,000 曾麗惠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9分許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30,0007告訴人 王檢寧 告訴人王檢寧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日前購書折扣有誤,須聽從指示至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王檢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29,988 謝勝偉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6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被害人 彭成 之被害人 彭成之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接獲自稱順發3C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設定失誤,將會每月扣款,需要至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彭成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99,981謝勝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許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6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9,0009告訴人 陳怡靜 告訴人陳怡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購物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遭惡意升級,每年會增加12,000元月費,需要至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陳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12,123謝勝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3分統一超商明日門市(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7,998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1,00010告訴人邱柏淨告訴人邱柏淨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致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佯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邱柏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49,985 傅盟維 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8分許合庫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3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30,00011告訴人蘇奕穎告訴人蘇奕穎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會員資格遭升級為企業採購,欲取消升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嗣再接獲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蘇奕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9分29,985傅盟維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統一超商漢寧門市(臺北市○○區○○○路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3分許10,00012告訴人 劉子寧 自稱網購平台CACO客服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20分許,致電告訴人劉子寧佯稱:因網購平台遭駭客攻擊,如欲解除購物網站VIP身分,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劉子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45分許49,989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分許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10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50分許61,123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4分許11,00013告訴人 許至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許,致電告訴人許至良佯稱: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如欲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告訴人 許志良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19分許29,985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1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被害人 鄭雅元 自稱泳裝業者Waveshine客服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32分許,致電被害人鄭雅元佯稱:因線上購物下單錯誤,如欲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使被害人鄭雅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0分許49,989告訴人周嘉誠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無法證明為被告提領,惟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提款卡之包裹係由被告領取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1分許49,99915告訴人 王喜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7分許,致電告訴人王喜盈佯稱:因誤設為高級帳戶,欲解除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告訴人王喜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2分許29,989被害人楊麗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無法證明為被告提領,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之包裹係由被告領取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分許29,98516告訴人 江語軒 自稱賣場客服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江語軒佯稱:因訂單誤設為高級會員,欲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告訴人江語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4分49,986 簡彤葳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6分許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7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許10,000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分11,985000年0月0日下午6時6分許12,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3分49,98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7分許全家超商統領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9分許1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49,986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1分許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10,00017被害人 葉力綺 自稱Tcowby電商客服於111年7月4日某時致電被害人葉力綺佯稱:誤設為黃金會員,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葉力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9時3分39,93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2分許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3分許20,000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4分許10,00018告訴人 林逸櫻 自稱為告訴人林逸櫻親戚「 姜志豪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致電告訴人林逸櫻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使告訴人林逸櫻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50,00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臺北光武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告訴人 杜氏 和自稱某拍賣賣家於111年6月10日晚間8時34分許,致電告訴人 杜氏和 佯稱:因內部系統問題導致物升級為會員,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使告訴人杜氏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29,985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7分許統一超商警廣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0告訴人 莊育燮 自稱某拍賣賣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致電告訴人莊育燮佯稱:因重複訂購,需依指示取消訂購及扣款云云,使告訴人莊育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9分許29,988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統一超商警廣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10,00021告訴人 蔡國維 自稱蝦皮購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服於111年6月18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蔡國維佯稱:因誠信保障協議誤設為2萬元,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使告訴人蔡國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9日凌晨0時2分許(有問題)29,98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22分許全家超商南機場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20,000林宗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23分許10,000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3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38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5號被告林宗緯男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宗緯於民國111年5月至6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志力」、「水果奶奶」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及提款車手,其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之時間,以各該方式,對陽瓈禎
、楊麗芬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提供金融卡密碼,並將金融卡寄送到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超商,嗣 林宗瑋 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超商領取包裹,並依指示放置至指定地點。
㈡嗣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金融卡後,由該詐欺集團
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各該方式,對如附表二所示對象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旋指示林宗緯,於不詳時間、地點領取附表二(除編號14、15外)其餘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再於附表二(除編號14、15外)所示提款時間,前往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林宗緯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地點,將款項交付給該詐欺集團收水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林宗瑋則以每日獲取新臺幣(下同)6,000元做為報酬,迄今總報酬約15萬元。
二、案經洪余碩、邱柏淨、蘇奕穎、王檢寧、陳怡靜、劉子寧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略)萬華分局;梁桂珠、劉子寧、江語軒、林逸櫻訴由大安分局;周嘉誠、許至良、劉子寧訴由文山第二分局;王喜盈訴由中山分局;杜氏和、莊育燮、蔡國維訴由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江語軒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林宗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⑴坦承於111年5月26日前,在新北市蘆洲區長興路、光復路口,經由telegram暱稱「醫療口罩」介紹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取簿手、車手工作等事實。⑵坦承渠等使用telegram聯繫,被告之telegram暱稱「彩惡難喝2.0」,並聽從「水果奶奶」、「李志力」、「辣條」等人指揮等事實。⑶坦承依「水果奶奶」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內含銀行帳戶存摺或提款卡之包裹;領取包裹每件1,500元,若當日有依指示提領款項,則只收取擔任車手每日6,000元(或領取金額2%)報酬等事實。⑷坦承有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於附表二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領取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並從中扣取擔任車手每日6,000元(或領取金額2%)報酬後之餘額,依上手指示將剩餘款項放置指定地方之事實。⑸坦承涉嫌3人以上詐欺、洗錢等全部犯罪之事實。2被害人陽瓈禎於警詢時之指述佐證被害人陽瓈禎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時,因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時,將含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寄送至如附表所示超商門市之事實。3告訴人周嘉誠於警詢時之指述⑴佐證告訴人周嘉誠有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時,將其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配偶陽瓈禎使用之事實。⑵佐證其配偶陽瓈禎因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術欺騙,而將其上開銀行帳戶提款卡寄出,並導致該銀行帳戶遭凍結等事實。4被害人楊麗芬於警詢時之指述佐證被害人楊麗芬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時,因遭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時,將含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銀行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寄送至如附表所示超商門市之事實。5告訴人洪余碩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洪余碩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6被害人戴均廷於警詢時之指述佐證被害人戴均廷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7被害人姜星宇於警詢時之指述佐證被害人姜星宇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8告訴人邱柏淨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邱柏淨於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10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9告訴人蘇奕穎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蘇奕穎於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0告訴人梁桂珠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梁桂珠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1告訴人王檢寧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王檢寧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2被害人彭成之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被害人彭成之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3告訴人陳怡靜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陳怡靜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4告訴人劉子寧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劉子寧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5告訴人許至良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許至良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6被害人鄭雅元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被害人鄭雅元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7告訴人王喜盈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王喜盈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8告訴人江語軒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江語軒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19被害人葉力綺於警詢時之指述佐證被害人葉力綺於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0告訴人林逸櫻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林逸櫻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1告訴人杜氏和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杜氏和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2告訴人莊育燮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莊育燮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3告訴人蔡國維於警詢時之指訴佐證告訴人蔡國維於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4被害人陽瓈禎所提供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告訴人周嘉誠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臉書社團廣告、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證明被害人陽瓈禎因遭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詐術欺騙,而將左揭銀行帳戶提款卡寄出之事實。25被害人楊麗芬所提供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證明被害人楊麗芬因遭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詐術欺騙,而將左揭銀行帳戶提款卡寄出之事實。2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洪余碩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被害人戴均廷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被害人姜星宇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29告訴人邱柏淨所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告訴人邱柏淨於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4、10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0告訴人蘇奕穎所提供之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影本及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蘇奕穎於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5、1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1告訴人梁桂珠所提供之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告訴人梁桂珠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2告訴人王檢寧所提供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表、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王檢寧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3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佐證被害人彭成之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4告訴人陳怡靜所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陳怡靜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5告訴人劉子寧所提供之對話、通話紀錄及網路轉帳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告訴人劉子寧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6告訴人許至良所提供之網路轉帳截圖;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告訴人許至良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7被害人鄭雅元所提供之網路轉帳及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被害人鄭雅元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8告訴人王喜盈所提供之中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王喜盈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39告訴人江語軒所提供之網路轉帳、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佐證告訴人江語軒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0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佐證被害人葉力綺於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1告訴人林逸櫻所提供之LINE對話、網路轉帳翻拍照片;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65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佐證告訴人林逸櫻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2告訴人杜氏和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杜氏和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3告訴人莊育燮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資料、存摺內頁及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莊育燮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4告訴人蔡國維所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資料、對話及通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佐證告訴人蔡國維於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日、時,因遭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詐術欺騙,而於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日、時,匯款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款項至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之銀行帳戶之事實。45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日統網字第(111)845號函檢附附件、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證明被害人陽瓈禎因受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期、時間,寄出含有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興芳門市,並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期、時間取貨等事實。4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9月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57466號函檢附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⑴證明左揭銀行帳戶為被害人陽瓈禎所有之事實。⑵證明告訴人劉子寧、許志良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2、13所示日期、時間,匯款至左揭銀行帳戶,隨即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47文山第二分局員警製作之監視器擷取影像截圖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日期、時間,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超商門市,領取包裹之事實。487-ELEVEN貨態查詢系統(查詢代碼:Z00000000000號)證明被害人楊麗芬因受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期、時間,寄出含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銀行帳戶金融卡之包裹寄至統一超商晶鑽門市,並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期、時間取貨等事實。49被害人楊麗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⑴證明左揭銀行帳戶為被害人楊麗芬所有之事實。⑵證明告訴人王喜盈有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日期、時間,匯款至左揭銀行帳戶,隨即遭人提領一空之事實。50中山分局員警製作之監視器擷取影像截圖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一編號2所示日期、時間,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超商門市,領取包裹之事實。51萬華分局員警製作之車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刑案現場照片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5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1~5所示款項後,搭乘計程車離去之事實。52大安分局員警製作之車手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截圖及比對照片刑案現場照片、曾麗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6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6所示款項之事實。53萬華分局員警製作之被告提領明細一覽表、偵辦詐欺車手案相片截圖、相關銀行帳戶個資、熱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7~11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7~11所示款項之事實。54金城分局員警製作之金融交易對照及提領一覽表(含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元大商業銀行111年8月11日元銀字第1110014537號函檢附簡彤葳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⑴證明告訴人江語軒有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日期、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金額至左揭銀行帳戶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6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款項之事實。55大安分局員警製作之車手提領資料(含車手資料、提領紀錄、被害人一覽);元大商業銀行111年8月11日元銀字第1110014537號函檢附簡彤葳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全家超商統領門市、統一超商統合門市、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及臺北光武郵局店內及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截圖);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⑴證明告訴人劉子寧、許志良、江語軒、被害人葉力綺及告訴人林逸櫻等人有於附表二編號12、13、16~18所示日期、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2、13、16~18所示金額至左揭銀行帳戶之事實。⑵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2、13、16~18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2、13、16~18所示款項之事實。56中正第二分局員警製作被告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提領款項截圖及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員警公務電話紀錄⑴證明被告有於附表二編號19~21所示日期、時間及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9~21所示款項之事實。⑵證明000-0000000000000000號為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其相對應之帳戶為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又被告對附表一、二各被害人、告訴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不同,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之報酬15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檢察官謝承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張家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編號對象詐欺方式寄送金融卡日期、時間/地點金融卡名稱被告收簿日期、時間/地點備註1被害人陽瓈禎、告訴人周嘉誠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許,透過臉書及LINE向被害人陽瓈禎佯稱:可提供家中手工兼職之工作機會,惟需將名下銀行提款卡寄出完成入職云云,致被害人陽瓈禎陷於錯誤,而將自己及配偶即告訴人周嘉誠之金融卡依指示寄出。111年6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統一超商迎合門市(桃園市○○區○○路00號)⑴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⑵告訴人周嘉誠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9分/統一超商興芳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111年度偵字第33056號2被害人楊麗芬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某時許,在臉書上刊登求職廣告,隨後由LINE暱稱「陳彥竹」向被害人楊麗芬訛稱:得以寄送金融卡當作原料出貨擔保,作為申請補助依據云云,使被害人楊麗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寄出金融卡。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統一超商金大安門市(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被害人楊麗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7月1日晚間5時51分/統一超商晶鑽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樓)111年度偵字第33622號附表二編號對象施用詐術匯款日期/時間匯(存)款金額匯(存)入帳戶提款日期/時間提款(自動櫃員機)地點提款金額案號1告訴人洪余碩告訴人洪余碩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7分接獲佯稱「米特3C數位」客服佯稱: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佯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告訴人洪余碩遂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1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9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111年度偵字第28574號2被害人戴均廷被害人戴均廷於111年6月18日某時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又接獲佯稱郵局客服人員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被害人戴鈞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8分許2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被害人姜星宇被害人姜星宇於111年6月18日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土地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被害人姜星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45分許4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0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同上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1分許20,0004告訴人邱柏淨告訴人邱柏淨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致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佯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邱柏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51分許49,985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20,000同上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3分許20,0005告訴人蘇奕穎告訴人蘇奕穎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刷卡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蘇奕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8日晚間6時59分許8,123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14分許全家超商日祥門市(臺北市○○區○○路000號)8,000同上6告訴人梁桂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假冒親友之詐欺手法,於111年7月9日晚間6時致電告訴人梁桂珠佯稱:其在日本跑單幫生意,亟需資金周轉云云,致告訴人梁桂珠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2分許20,000曾麗惠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9分許台北富邦銀行和平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111年度偵字第30061號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許30,0007告訴人王檢寧告訴人王檢寧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1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日前購書折扣有誤,須聽從指示至操作解除設定云云,致告訴人王檢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29,988謝勝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8分許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60,000111年度偵字第32009號8被害人彭成之被害人彭成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接獲自稱順發3C客服人員來電佯稱:因設定失誤,將會每月扣款,需要至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被害人彭成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99,981謝勝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9分許漢中街郵局(臺北市○○區○○街000號)60,000同上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9,0009告訴人陳怡靜告訴人陳怡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購物客服來電佯稱:因帳號遭惡意升級,每年會增加12,000元月費,需要至解除等語,致告訴人陳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分許12,123謝勝偉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3分統一超商明日門市(臺北市○○區○○路00巷0號)20,000同上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7分許7,998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4分1,00010告訴人邱柏淨告訴人邱柏淨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0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致電佯稱:因帳號設定有誤,需解除分期付款云云,嗣再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佯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邱柏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6分49,985傅盟維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8分許合庫銀行西門分行(臺北市○○區○○街00號)30,000同上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9分許30,00011告訴人蘇奕穎告訴人蘇奕穎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接獲自稱博客來客服來電佯稱:因會員資格遭升級為企業採購,欲取消升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嗣再接獲自稱第一銀行客服來電訛稱:欲協助解除付款云云,致告訴人蘇奕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9分29,985傅盟維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2分許統一超商漢寧門市(臺北市○○區○○○路00號)20,000同上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43分許10,00012告訴人劉子寧自稱網購平台CACO客服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20分許,致電告訴人劉子寧佯稱:因網購平台遭駭客攻擊,如欲解除購物網站VIP身分,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告訴人劉子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45分許49,989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分許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100,000111年度偵字第33056、38182號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50分許61,123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4分許11,00013告訴人許至良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許,致電告訴人許至良佯稱:因網路購物重複扣款,如欲解除須依指示操作匯款云云,致告訴人許志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19分許29,985被害人陽瓈禎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1分許臺北市○○區○○○路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中崙分行)20,000111年度偵字第33056號14被害人鄭雅元自稱泳裝業者Waveshine客服於111年6月13日晚間8時32分許,致電被害人鄭雅元佯稱:因線上購物下單錯誤,如欲解除錯誤設定,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使被害人鄭雅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0分許49,989告訴人周嘉誠之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無法證明為被告提領,惟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帳號提款卡之包裹係由被告領取同上111年6月13日晚間9時31分許49,99915告訴人王喜盈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7分許,致電告訴人王喜盈佯稱:因誤設為高級帳戶,欲解除分期付款,需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告訴人王喜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2分許29,989被害人楊麗芬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無法證明為被告提領,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提款卡之包裹係由被告領取111年度偵字第33622號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分許29,98516告訴人江語軒自稱賣場客服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江語軒佯稱:因訂單誤設為高級會員,欲解除設定,需依指示操作云云,使告訴人江語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4分49,986簡彤葳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6分許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20,000111年度偵字第35650、38182號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7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38分許10,000000年0月0日下午6時2分11,985000年0月0日下午6時6分許12,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3分49,986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7分許全家超商統領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9分許1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18分49,986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1分許統一超商統合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0號)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2分許20,000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3分許10,00017被害人葉力綺自稱Tcowby電商客服於111年7月4日某時致電被害人葉力綺佯稱:誤設為黃金會員,需使用網路轉帳方式解除設定云云,致被害人葉力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日下午9時3分39,933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2分許國泰世華銀行敦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0111年度偵字第38182號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3分許20,000111年7月4日晚間9時14分許10,00018告訴人林逸櫻自稱為告訴人林逸櫻親戚「姜志豪」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致電告訴人林逸櫻佯稱:急需資金周轉云云,使告訴人林逸櫻陷於錯誤而匯款。000年0月0日下午1時43分許50,000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日下午1時56分許臺北光武郵局(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50,000同上19告訴人杜氏和自稱某拍賣賣家於111年6月10日晚間8時34分許,致電告訴人杜氏和佯稱:因內部系統問題導致物升級為會員,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使告訴人杜氏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7分許29,985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7分許統一超商警廣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20,000111年度偵字第26786號20告訴人莊育燮自稱某拍賣賣家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分許,致電告訴人莊育燮佯稱:因重複訂購,需依指示取消訂購及扣款云云,使告訴人莊育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9分許29,988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8分許統一超商警廣門市(臺北市○○區○○街00○0號)20,000同上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9分許10,00021告訴人蔡國維自稱蝦皮購物、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服於111年6月18日某時許,致電告訴人蔡國維佯稱:因誠信保障協議誤設為2萬元,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使告訴人蔡國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111年6月19日凌晨0時2分許(有問題)29,983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22分許全家超商南機場門市(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20,000同上111年6月18日晚間7時23分許10,000同上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訴 字第 730 號判決(113.06.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 上訴 字第 440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