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號附帶上訴人陳 昱瑋 附帶被上訴人 連千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本院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8號)提起第三審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被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依前開規定,應不得為附帶上訴。是附帶上訴人對之提起附帶上訴,自屬於法不合。其附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