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光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3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錦昌 、林│合作金庫銀│94年7月8日│14,648元│PC0000000││││頂洋│行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