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交通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