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小字第8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 鳳小字 第859號
原   告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訴訟代理人  周學騰
       尹家順
被   告  黃輝昌黃春景 之繼承人
被   告  黃聰興 即黃春景之繼承人
被   告  黃春成 即黃春景之繼承人
被   告  楊黃靜枝 即黃春景之繼承人
被   告  鄭黃玉珠 即黃春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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