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王保盛 上抗告人因100年度消債聲字第43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