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50272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對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扣押命令,於本件保全處分裁定生效時,應予繼續;其薪資移轉命令,應予停止外,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亦均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淑貞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張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