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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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2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承祥 (原名: 何明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承祥(原名:何明勳)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