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2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賴○○(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7年4日28日11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