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知本通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樓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列明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以98年度補字第9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98年4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