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1號聲請人戊○○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丁○○丙○○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聲請費2,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聲請費為2,000元,扣除前已繳之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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