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乙○○
樓被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裁判費數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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