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遺產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9號聲請人乙○○○
1號3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以繼承人為聲請人,乙○○○非繼承人,應補正以繼承人為聲請人之書狀。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洪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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