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910號聲請人甲○○(即黎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聲請人因黎民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黎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期間出售存貨有變現收入,尚未經國稅局核定稅額,清算程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98年度聲字第338號卷、98年度司司字第188號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1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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