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3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8日起至同年6月間止,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至本院,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92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3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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