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8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楊詠如 、乙○○、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調解時繳納調解費用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然經調解不成立後視為起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尚欠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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