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82號原告癸○○
子○○戊○○寅○○卯○○乙○庚○○己○○辛○○丁○○甲○○丑○○壬○○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36,44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兩造間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1份,共16頁。
三、被告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