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永鑫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6,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