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890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家明 (原名: 曾建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理賠金額明細。
二、如上開理賠金額已包含迄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之利息、違約金,則請求逾債權讓與本金計息之依據?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