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號再審原告 李金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王世賢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準此,因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3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陳淑卿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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