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891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景登 律師即 楊方鵬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橋頭分行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之利息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貳元及遲延利息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伍元,係自何時起計算至何時之利息。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