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本裁定節本與公示送達公告一併刊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4號聲請人 程文儀 相對人 易繼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9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6年3月30日│500,000元│未載│106年3月30日│CH335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