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92號聲請人佳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裕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92號聲請人佳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裕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