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6,84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