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00號聲請人丙○○
乙○○甲○○○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甲○○○、丙○○、乙○○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或上開人等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