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752號聲請人乙○○
號20丁○○兼上開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布袋鎮復興里二四鄰新塭四七九號之三)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