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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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非真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91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及附隨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均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含訴訟救助事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夫於日前死亡,已經鈞院提示原告之夫所書立之遺囑在案,惟於鈞院提示遺囑過程中,原告察覺遺囑內原告之夫之簽名,與平日簽名不符,遺囑應係他人偽造,被告為遺囑所定之遺囑保管人及執行人,為確認該遺囑真偽提起本件訴訟,並因原告無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許訴訟救助。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秀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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