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張翁翠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翁翠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張翁翠娥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繳納現金保證以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具保人即被告張翁翠娥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出具現金1萬元保證,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智慧財產法院以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且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現無在監在押,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存卷可參。
(二)本件經聲請人於100年7月29日分別以傳票送達至被告位於臺北市○○區○○路○○○號3樓、公館路114號3樓、石牌路1段174號住、居所,通知應於100年8月22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執行,經被告本人收受送達,惟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00年8月29日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前開住、居所拘提被告,亦無所獲,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9月30日通緝等情,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9月30日士檢朝執丙緝字第1595號通緝書等可參。且被告迄今仍未到案執行,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1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