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六二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林政雄 │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壹萬玖仟叁佰玖拾│0000000│││││行││ 陸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