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44號
原 告 蕭陳淑貞 即臺中市私立毓祥老人養護中心
訴訟代理人 朱漢芸
蕭勝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秀蓮 、 田經溪 、 丁經華 、 丁美瑞 、 田美月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惟原告與被告丁美瑞、田美月間經
本院調解程序已調解成立(本院101年度司中簡調字第299號
),是本件原告應提出書狀,載明: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將繕本逕送被告等人。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萬元(原告起訴狀原請求46萬元,嗣因原告與
丁美瑞、田美月於調解程序達成調解,丁美瑞、田美月願連
帶給付原告12萬元,尚餘34萬元未獲清償),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倘原告訴之聲明有減縮,則本
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減縮後之金額定之,並據此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