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鄭資華
被   告  羅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壹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9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7月27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嗣未依約還款,
迄至94年12月13日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之法
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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