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芸瑄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本案告訴人乙○○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80號被告甲○○女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陳振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與乙○○發生感情糾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住所,使用手機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網站Dcard感情板(下稱Dcard),在該網站上發表如附表所示本案文章及留言(下稱本案文章、留言),足以貶損乙○○之社會名譽與名譽人格。
二、案經乙○○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在Dcard發表本案文章及留言,惟堅詞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告訴人乙○○,我雖然有發表附表所示之文章與留言,但內容是透過ChatGPT軟體(下稱ChatGPT)隨機生成,當時因為社群網站Threads很紅,我想實驗文章閱讀流量,故使用ChatGPT生成文章、並匿名發表於Dcard,我提供給ChatGPT的指令包含「愛情、犀利、八點檔」等,每次生成的內容不盡相同,我可能有改得較為口語,當時我也請ChatGPT隨機生成貼文中主角就讀的學校,我沒有妨害告訴人的名譽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在Dcard發表本案文章及留言,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Dcard上本案文章及留言之網頁截圖3張、通聯調閱查詢單2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閱覽本文章、留言之不特定多數人,得因本案文章、留言內容,推知本案文章所指之人為告訴人:
本案文章中提及「高中在台中讀書現在讀暨南大學三年級的陳uj小姐」、附表所示之留言中提及「之前聊到好像經濟(系)的樣子?」等資訊,與告訴人之姓名英文縮寫與學籍相符,且國立暨南大學經濟系三年級學生僅有告訴人1人之姓氏為陳,名字英文縮寫為uj,有國立暨南大學113年5月31日暨校教字第1130007874號函所附經濟系大學三年級學生名單在卷可查。證人即告訴人之友人 李唯鄭宇閎 復於偵查中均具結證稱:因為乙○○當時的IG暱稱就是CUJ,所以包括我們在內的許多朋友,都認為如附表所示文章所指涉的人就是乙○○等語。據此,知悉告訴人就讀國立暨南大學經濟系之人,即可輕易藉由被告文章、留言推敲文章所指涉之人為告訴人。
㈢被告與告訴人認識,且有感情糾紛:
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我與甲○○認識,甲○○是我高中朋友林OO(姓名詳卷)的女朋友,我與甲○○有感情糾紛,因為我曾經與林OO約發生過性行為,被告知道後對我不滿等語,並提出其與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帳號mita_0505之人之對話。觀諸告訴人提供之IG對話紀錄,雙方就告訴人與林OO發生性行為之次數、時間、細節等討論甚詳,且帳號mita_0505之人在對話中要告訴人去檢查性病,稱告訴人噁心,對告訴人多有指責,告訴人亦反稱輪不到「mita_0505」檢討,對話內容並不平和,此有告訴人提供之IG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2張在卷可稽,顯見mita_0505之人與告訴人有感情糾葛,且對告訴人多有不滿,復質之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IG帳號mita_0505為其所使用,上開對話為其與告訴人之對話紀錄,足認被告與告訴人相識,且被告確因感情糾紛而對告訴人心懷不滿,被告辯稱其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等語,僅係為測試網路文章閱讀流量,而張貼附表所示文字等節,顯屬無稽,無足可採。
㈣文章為被告自行寫成,並非由ChatGPT所生成:
⒈文章中提及「...甚至無套...結果去外面幫別人的男友口乖
的跟狗一樣...當然約砲你情我願兩個都有問題該檢討..」之指涉性行為細節與評價,亦與被告與告訴人於IG對話時,提及「無套」、「你不是還吃他下面」、「兩個都該檢討吧」、「你情我願」等語極為相似,可推認為出自於同一人,參以被告提供另外以相同指令於ChatGPT所生成之文章內容,情節大致為文藝愛情,文字內容與性全然無關,與附表所示之文章有極大落差,此有被告提供之ChatGPT使用紀錄之網頁截圖9張附卷可佐,足認被告張貼之文章及留言,係其因不滿告訴人與男朋友約性行為而刻意寫成,並非ChatGPT軟體隨機生成。
⒉末查,經本署檢察官指令ChatGPT生成包含約砲、無套、口交
等用語之短文時,ChatGPT之回覆為無法提供與色情相關之內容,此乃依據ChatGPT服務政策產生之限制,該軟體限制使用者將服務用於「欺詐、詐騙、垃圾郵件、誤導、欺凌、騷擾、誹謗、基於受保護屬性的歧視、對兒童進行性化或宣揚暴力、仇恨或他人的痛苦」之有害內容,有ChatGPT使用策略、指令各1份存卷可查,堪認ChatGPT不可能生成附表所示文章,被告所辯亦不足採,其公然侮辱罪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被害人之處境、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發表本案文章,以「約砲仔」、「兄弟婊」、「癢的可以找他」、「乖的跟狗一樣」等語評論告訴人,就表意脈絡而言,考量被告21歲之年齡、大學在學之教育程度,應能了解上開用語在社會文化上之負面意涵,且依其所發表文章前後文句情境、其與告訴人之關係等情,應均屬批評他人品德操守低劣,有粗鄙、蔑視之意涵,而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足認其發表本案文章屬於侮辱;又被告並非在當面衝突過程中一時失言而偶然傷及告訴人之名譽,而係特地以匿名之方式,在Dcard發表本案文章、留言,亦足認其係故意公然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且被告透過具有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之網路空間發表上開評論,以「蕩婦羞辱(slutshaming)」之方式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不僅將使告訴人之社會生活受到影響,更將深刻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使告訴人因在社群中面臨敵意與偏見,而損及其受他人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足見被告所發表言論對於告訴人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之影響,已經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雖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共2則內容,然其留言係在同一篇文章之留言區發表,且於同日即相近之時間為之,且所侵害法益均為告訴人之名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請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檢察官林孟賢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佳妤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發表時間發表內容1113年1月16日1時51分許標題:暨南大學約砲仔三觀不正不要出來毀別人三觀欸高中在台中讀書現在讀暨南大學三年級的陳uj小姐是約砲仔請大家小心會先跟男生當兄弟婊然後說自己沒做過但其實高中就跟別人做了大學有男友了還跟別人的男友約砲甚至無套跟男友說沒有口過覺得很噁心結果去外面幫別人的男友口乖的跟狗一樣他才噁心死當然約砲你情我願兩個都有問題該檢討男的我不知道資訊無法檢討也無法跟他女友講希望他女友早點知道事情被害人好像也有兩三個吧大家小心或是癢的可以找他請上車2113年1月16日22時13分許(回覆B3留言:甚麼系的)B3我不確定耶之前聊到好像經濟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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