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9號原告 陳勝超
陳彥 亦被告三峽教會 李芳謀 等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峽教會李芳謀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三峽教會李芳謀等之完整名稱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末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係以「三峽教會李芳謀等」為被告,惟並未表明被告為何種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以資釋明,而本院依職權以上開資料查詢後,內政部之全國宗教資訊網中未能查得相符之教會登記,僅查得三峽教會係隸屬「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之宗教團體,負責人為「 廖繼成 」,是尚無法得知本件被告之全名及其組織型態為何,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其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次查,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被告應依買賣契約交付○○區○○段000地號土地(原○○段○○段000地號)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並移轉所有權給買主 陳金塗 。」等語,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 揆開 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值計算之。而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800元;系爭土地面積為95.69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可憑。是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6,487,782元( 陸佰 肆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計算式:67,800元/㎡×95.69㎡=6,487,782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487,782元(陸佰肆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三峽教會李芳謀等」之完整名稱及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251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另應按被告人數重新提出完整記載被告姓名、法定代理人、其住所之準備書狀及其附屬文件(含各項書證)之繕本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