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虎簡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汶學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076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雲林縣衛生局112年10月6日雲衛企字第1122001132號函」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多次未依通知日期前往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皆係基於違反保護令之單一犯意下,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之數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包括之一行為,屬接續犯,僅論以一違反保護令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配合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進行相關處遇之計畫,遵期接受完成處遇計畫,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目的及效力,均未按時報到,致未能接受教育輔導,足見其態度消極,無視保護令之約制,法治觀念薄弱,然本次並非再對保護令之聲請人為身體及精神上侵害,係未遵期接受教育輔導,情節較輕微,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被告亦自陳因忙於工作、回家還要照顧兒子還有年邁的父母,不是故意不去上課等語,及參酌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顏鸝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076號被告甲○○男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號居雲林縣○○鄉○○村○○路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家庭暴力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6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於10個月內完成戒酒教育輔導24小時,每2週至少2小時,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詎甲○○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經雲林縣政府於111年12月2日府衛企字第1119506015號函、112年7月26日以府衛企字第1129505117號函通知其應遵期完成認知戒酒輔導,仍未參加戒酒輔導,致未按期於保護令所定期間內完成戒酒輔導,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雲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68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雲林縣政府於111年12月2日府衛企字第1119506015號函、112年7月26日以府衛企字第1129505117號函暨送達證書、電話聯繫記錄、出席狀況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檢察官顏鸝靚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孫南玉附錄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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