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084號

原告 周家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沛義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起訴請求被告翁沛義遷讓房屋及賠償損害,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印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惟查,被告翁沛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起訴前即111年6月13日死亡,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隨卷外放),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去依據,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馬正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