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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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達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以108年度易字第912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陳達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達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以
108年度易字第912號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對原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理由另以書狀補陳等語,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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