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33號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訴人 林忠逸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程才芳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被上訴人 倪威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麗玲
法官朱耀平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