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8號原告 陳宏洋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文樹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取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應有部分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768888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有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標售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不動產證明書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