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54號原告 賴俊雄 被告 賴連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前開占用土地返還於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所占用土地面積價值為斷;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8991元,屬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2898元(計算式:佔用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民國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5718元=50萬2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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