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179號債權人良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翔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促字第01317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10年3月25日640,381元110年11月15日AS0000000002110年4月10日1,142,923元110年11月15日TX0000000003110年4月25日1,793,208元110年11月15日AS0000000004110年4月25日1,021,496元110年11月15日AS0000000005110年5月10日662,657元110年11月15日AS0000000006110年5月25日1,195,172元110年11月15日AS0000000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