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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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8601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債務人究為乙○○與丙○○二人?
或僅丙○○一人?(聲請狀當事人欄與請求聲明不符)
二、本件請求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852,
000元,利息亦為2,852,000元,換算利率為百分之一百,請說明利息有無約定?又約定為何?另起算時點、期間、及週年利率之換算究為何?(依法約定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若未約定法定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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